2012年11月24日星期六
梁振英承認僭建,稱記錯、無心隱瞞
http://youtu.be/sXEdM9D9idM
特首梁振英自6月被傳媒揭發大宅有僭建後,今日下午終於詳細交代,惟只是提供書面聲明及文件,並未有親自現身解釋。對於當日的回應與事實不符,因此被指講 大話,梁振英在聲明中承認,其家中的僭建木架「是我於搬入後加建」,對於自己曾說是上手業主遺下,他如今辯稱「我當時記錯」,以及「當時並不察覺屬僭建範 疇」,但未有道歉。而梁振英還未完全解釋到外界質疑,仍然留下五大疑團。
未解疑 團一:記錯木花棚
梁振英就其寓所僭建風波中,一直未解的最大疑團是,對於《明報》記者首次致電當時的候任特首辦,查詢其寓所中僭建的玻璃棚時,候任辦書面回覆稱,該玻璃棚 「前身為一木花棚,梁先生於2000年買入該物業時已經存在」,但及後被揭發該木花棚在2001年9月、梁振英遷入後才出現,因而被指「講大話」,並被質 疑有誠信問題。
梁振英今日在其長達14頁的聲明中提到:
「4 號屋室外有一個葡萄架,屬木支架,5 號屋室外有一玻璃棚,屬金屬支架。這兩個構建物是我於搬入後加建,我在今年 6 月曾經向傳媒說:5 號屋的玻璃棚前身是木架,是上手業主留下。現經參考土地測量師的報告,證實我當時記錯。我當時將 4 號及 5 號屋混淆,因為上手業主留下的花架,可能是在 4 號屋,而 5 號屋並沒有上手業主留下的花架。」
他又承認,在買入兩間山頂大屋的幾年後,搭建了玻璃棚和葡萄架,但辯稱自己並不知道需要申請:
「不論上手業主有沒有留下木花架,我在買入後曾在 4 及 5 號屋各搭建一個木花架,幾年後再改為今年 6 月拆除的玻璃棚和葡萄架。如果當時知道這些搭建物需要申請,我肯定會像買入物業後進行其他加建和改動一樣,主動入則申請。」
梁振英反覆提到,自己嚴格遵守建築條例,即使「上不少山頂區的業主在十多年前的環境下,會自行建造,而不會耗費時間、專業費用和報審費用向屋宇署申請」,他亦會主動「向屋宇署辦這些申請手續」。
未解疑團二:參選特首前 早知大宅有僭健
梁振英在聲明中首次提到早在2011年10月,即梁振英11月宣布參選之前,他已經發現大宅有違規擴建。但梁振英極速在11月拆除和以磚牆密封,遮掩事件。但為什麼梁振英不同時檢查其他大宅有否僭建,他就聲明中指,「當時並無任何人查詢我家中僭建問題。」
「地下低層的原有儲物室在我買入前已被改建和擴建。2011 年 10 月左右,4 號屋地下低層的小睡房玻璃門損壞,經察看,發現位置有偏差,再核對該層其他部位,發現洗衣房、部份儲物室和工人房在我買入前已被擴建,擴建部份面積約二百 呎,我發現後不久即將玻璃門復位,擴建部份則於 2011 年 11月拆除和以磚牆密封,至今沒有再使用。此部份除密封外是否需要進一步處理,將由我聘任的專業人士與屋宇署商討。當時並無任何人查詢我家中僭建問題,我 當時並不知道有其他問題,否則會一併處理。」
未解疑團三: 桑拿房?儲物室?
梁振英提到涉僭健的儲物室,在買入前被改建成淋浴室及桑拿房,但梁振英在聲明中,指要否還原為儲物室,要與屋宇署再商討。
未解疑團 四:誰幫梁振英驗樓,仍是謎團
身為測量師的梁振英不斷在聲明中重複,他在買樓時邀請兩家律師樓和一位建築測量師朋友給口頭意見,根據他們的意見,說自己「沒有僭健」。
他在聲明提到負責的律師樓,是胡關李羅律師樓和薛馮鄺岑律師樓的岑文偉,但由頭到尾,亦沒有提是那一位建築測量師,負責驗樓。梁振英今日在聲明中只交代,建築測量師並非戴德梁行員工,只是以朋友關係義務提供意見,事後沒有書面報告,可謂死無對證。
就此梁振英如此解釋,「買入物業的是我本人,我不想牽連任何其他人,包括有關的專業人士,這件事的責任由我本人一人承擔。因此,本文和所有附件,除已公開表達意見者外,全部不附個人姓名…根據當時的認知如實告知,沒有任何壓力、也沒有任何需要揑造。」
未解疑團 五:主動放棄僭健權責?梁振英:實在太喜歡層樓
在買賣協議雙方寫明,若果大宅有僭建物,梁振英會放棄向賣方追究權利,有律師早前指這條款在買賣協議中出現非常罕見,很有可能雙方默認有僭建物。
梁振英繼續發揮語言偽術,他在聲明中指,「合約並無列明僭建物,而是用了“(if any)”的字眼。」梁振英又指出,「我相信只是防踢契條文…但由於我實在喜歡該物業,而且這些條款對我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,因此我同意簽署。」
十四頁聲明 未提「道歉」
他又承認,他在事件中有交代不清之處,而引起公眾誤解,但無心隱瞞,但他聲明中沒有向市民道歉:
「我亦有在物業內進行一些工程,但當時並不察覺屬僭建範疇。我承認有疏忽的地方,在處理整件事上有欠謹慎,但我一直採取開誠布公的態度,與政府部門和傳媒合作,並且盡早採取實際行動從嚴糾正任何不妥善之處,種種客觀事實都表明我並沒有任何存心隱瞞的意圖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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